提醒:2024年度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有调整
南宁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3〕23号),根据通知精神,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有效期3年。具体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继续按8.0%执行。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2024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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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