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延长〈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一、延长《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的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市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佛民保〔2018〕12号),对我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方式、资金筹措、部门职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市民政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关于延长〈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佛民办〔2023〕41号),继续按照佛民保〔2018〕12号文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关于延长〈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主要内容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佛民保〔2018〕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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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