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应提交哪些材料?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社惠企便民政策举措的知悉度和感知度,现开设“人社政策微课堂”,聚焦热点问题对人社领域惠企便民政策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我们带来的是工伤的相关问题。

 

工伤性质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职工工伤(亡)性质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哪种情形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哪种情形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视同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哪种情形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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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