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需在地区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由县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须转往自治区三级(含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由地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同步降低相应的比例。

 

2.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支付下列费用: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来源: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