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就医购药温馨提示


一、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购的,还需持代购人有效身份证件,确保人证相符。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与病种相关的门诊检查、治疗和购药费用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药的,须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医师开具并上传至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电子处方购药,由定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审核调配后完成购药结算,电子处方同步消减。如不能开具电子处方的,须凭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纸质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须留存处方。

 

四、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病、白血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人员,须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安市中医医院、延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或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就医购药,以上医院无所需药品的,由就诊医院出具纸质处方或外购用药证明,到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留存纸质处方或外购用药证明。

 

五、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人员在异地就医购药时,必须在就医地三级医院或县级人民医院就医购药,医院无所需药品的,由该医院出具外购用药处方或外购用药证明,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未能异地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先行现金垫付,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持处方、发票、清单、社保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到参保地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窗口办理结算报销。


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