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2023年)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3〕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实施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10%、20%;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享受绿色建筑贷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应上浮,即:根据我市现行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其最高贷款额度可分别再上浮10万元、20万元。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通知》明确,我市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其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政策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审查缴存人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

 

(三)放宽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通知》明确,我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政策调整前,我市人才、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享受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放宽政策的,在办理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予以同步放宽,最低为20%。此次政策调整,将我市缴存职工家庭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全面放宽至20%,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

 

(四)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

 

《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3〕96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将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政策的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政策调整后,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通知》明确,为支持全市人才公寓更好地服务在扬来扬人才,支持租住人才公寓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受我市租房提取金额上限(目前为每户家庭每年24000元)限制。政策所指人才公寓,为纳入“凤栖绿扬”扬州人才公寓服务平台管理的人才公寓。

 

(五)健全购房提取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健全购房提取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相关购房提取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购房缴存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购房缴存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购房提取的,须在相关购房提取资金全额退还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后,方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制度将由公积金中心会同住建部门确定。

 

三、政策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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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