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9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河北省医保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一是单独支付药品范围。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具体品种由省医保局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省医保局确定的单独支付药品共334个,其中,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88个,竞价药品10个,转为医保药品目录内常规药品的原国家谈判药品36个。

 

二是单独支付药品政策。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不低于60%,居民不低于50%,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各地住院政策执行。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三是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认定机构应为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从门诊保障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中确定单独支付药品供药零售药店。

 

三、操作流程

 

参保患者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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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