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


近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旨在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费用负担,增进参保职工的健康福祉,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能力。提高后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合理负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凭处方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职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200元;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210元调整为14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0%、70%、60%;

 

▶退休人员分别为90%、80%、70%。

 

普通门诊统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封顶线计算。起付标准以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也可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来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