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医疗期)最长可以休多久?累积病假的时间是按工作日算还是自然日算?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以上规定中并未剔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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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部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5-05-23]
  2. 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关解除合同问题的复函 [1995-03-31]
  3.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4-12-01]

发布: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