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一档/二档缴费比例…


依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两种形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率逐步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过渡。

 

下列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领取病残津贴且未在用人单位缴费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认本市为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人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下限。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下限。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缴费基数的8%为其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人员,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2%由个人缴交,个人缴交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其发放的伤残津贴中代扣代缴。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在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的,停止缴费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2023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4年;2024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5年。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包含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年限。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转移的市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缴费费率分别为6%、2%。

 

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确认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者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二)年满18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三)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由参保人以缴费基数的1.8%按月缴费。其中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个人缴交0.6%,财政补助1.2%;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个人缴交0.7%,财政补助1.1%。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

 

第八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



相关文章:

  1.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全文-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9-09]

发布: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