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何计算?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休)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或职工。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连续参保缴费。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何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用人单位已足额按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职工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且享受的生育津贴超过30天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月拨付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产假或休假结束后申请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拨付。已拨付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

 

(二)用人单位未足额按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持规定的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职工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且享受的生育津贴超过30天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月拨付生育津贴给职工,产假或休假结束后申请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拨付。

 

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职工应将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已领取的工资(简称已领取的工资,下同)交回用人单位。

 

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已领取的工资基础上补足;职工已领取的工资高于差额部分的,职工应当将高出部分交回用人单位。

 

如何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一)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用人单位或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

 

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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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