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实际情况,确定了我市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于2024年1月29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驻医保办〔2024〕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1号)文件精神,本年度重点降低CT、核磁共振、PCT/CT等检查项目价格,提高诊查、护理、中医以及急诊、产科、康复、精神(心理)等薄弱学科项目,以及部分历史价格偏低的手术项目价格,统筹调整床位价格、部分耗材进入集采后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电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价格。同时,要求省辖市医保部门,利用调价窗口期,根据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评估结果,统筹调整各地市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我市认真开展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评估,最终量化分类4大指标得分分别是:医疗费用指标24.9分,医疗机构运行指标20分,医保费用指标13.3分,社会经济发展指标10分,共计68.2分,未达到省局规定的“评分分值70分以上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的触发标准。按照省局的安排,不符合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的地区,按照总量保持平稳,价格有增有减的原则进行调整,并重点解决项目价格倒挂等矛盾突出的问题。

 

二、我市价格确定的情况

 

(一)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为了规范床位价格的管理,彻底改变目前一院一床位价格的现状。将现行干部病房、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及各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不再单独核定价格。根据目前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床位价格水平,结合周边地市床位价格拟定情况,拟定全市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二)开展年度价格调整和价格倒挂专项治理

 

1.规范CT、核磁等大型检查类等项目26项。根据国家局逐渐降低大型检查类项目的要求,将CT、核磁共振等项目统一进行规范调整,CT、核磁共振类项目市级三级价格拟按照省三甲价格的95%定价,市级非三级和县级二级及以上拟按照市级三级价格的97%定价,县级二级以下拟按照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的88%定价;DR市级三级价格拟按照省三甲价格的90%定价,市级非三级和县级二级及以上拟按照市级三级价格的90%定价,县级二级以下拟按照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的90%定价;CBCT、PET/CT、飞秒等项目市级三级价格拟按照省三甲价格的85%定价,市级非三级和县级二级及以上拟按照市级三级价格的87%定价,县级二级以下拟按照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的90%定价;遥测心电监护、压缩雾化吸入按照省市县同价原则保持同价。

 

2.调整部分电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18项。跟进省直调整的部分电化学发光法检测项目,原则上将价格降至与服务产出相同、方法学近似的其他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同一价格水平。

 

3.治理价格倒挂项目308项。在前期对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分析中,发现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倒挂问题。市三级价格大于省三甲价格、县级二级以上价格大于市三级价格共计501项,按照省局要求,分为两步走的形式进行治理,先将普通类倒挂上级5%以上的项目和手术类倒挂上级15%以上的项目共计308项进行治理,市级三级价格拟按照省三甲价格的95%定价,市级非三级和县级二级及以上拟按照市级三级价格的88%定价,县级二级以下拟按照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的90%定价。倒挂项目治理后,还存在193个项目倒挂上级价格,拟于下一阶段进行再次治理。

 

4.跟进省直调整的项目365项。省直提高的配合集采改革落地的脊柱类、人工晶体类的相关手术项目和诊查、护理、中医、急诊、产科、康复、精神(心理)等薄弱学科共计208个项目,以及2021年省级价格已调整配合集采的骨科创伤等集采产品相关手术的163个项目价格(项目间有重复,共计365项)纳入调整范围。市级三级价格拟按照省三甲价格的85%定价(其中基础门诊诊查费用按省三甲价格的80%的基础上进行微调,等级护理按省三甲价格的90%的基础上进行微调,保持市县同价),市级非三级和县级二级及以上拟按照市级三级价格的87%定价,县级二级以下拟按照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的90%定价。

 

5.提升部分历史价格偏低的项目91项。现行的三级价格偏低(市三级价格是省级价格40%以下)且临床常用的27项,将此27个项目拉平至省三甲价格的50%后,再上浮20%,市级非三级和县级二级及以上拟按照市级三级价格的90%定价,县级二级以下拟按照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的90%定价;现行二级及以上价格偏低(县级二级以上价格是市三级价格的40%以下)且县级医疗机构临床常用的56项和现行二级及以上价格极低(县级二级以上价格是市三级价格的25%以下)的8个项目,将此64个项目县二级及以上价格拉平至市三级价格的50%后,再上浮40%,市级非三级同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持平,县级二级以下拟按照县级二级及以上价格的90%定价。

 

6.充分采纳医疗机构意见建议调价71项。前期我们充分征求市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意见建议,收集各级医疗机构意见建议2800多条,经大数据比对和价格专家充分讨论,采纳合理性意见建议318项,其中同省直调整和骨科调整项目重合166项,同历史价格偏低项目重合81项,剩余71项继续纳入调价范围。将该71项市县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并控制在上一级价格标准的90%以下,如现行价格高于上一级价格的90%且不高于上一级价格,保持现行价格。

 

在调价过程中,我们充分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磋商,组建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专家团队和顾问团队,通过不同方式多次征求医疗机构专家意见建议,并召开了大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座谈会3次,召开价格调整专家座谈会8次,充分听取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意见,为价格调整提供智慧保障。同时经局党组同意,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调价总量进行测算,平衡调整空间。我们充分结合周边地市价格水平。多次向周边兄弟地市了解调价进展和讨论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期间与周口、商丘等第三价区进行了沟通,并赴信阳考察学习,确保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区域间相对公平合理。组织召开了价格确定工作专家论证会,邀请医疗机构价格专家、临床专家和法律顾问参加会议,对本次拟新增和调整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就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向局属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市卫健体委,各县区医保局、卫健体委,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和法律顾问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并在政府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没有收到相关修改意见。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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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