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按6%、灵活就业按5%执行


海南省《关于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4〕48号)规定: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即: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5%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2024年起,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发布次月起执行。


发布: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