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释放政策红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同时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绍住金〔2024〕23号)。

 

本次修订充分体现了精准施策、政策利民的导向,一方面顶格承接了上级政策精神、改革要求,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强化了政策创新、服务创新。

 

二、制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五)《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48号)。

 

三、制订内容

 

(一)《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情况:

 

该提取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提取情形,提取条件、时限、频次、额度及规则,业务办理及材料、监督与罚则,附则,共六章。主要包括:

 

1.调整事项

 

(1)放宽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房屋套数限制。明确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贷款的,允许同时办理两套自住住房的还贷提取。

 

(2)优化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条件。将提取范围扩大至缴存职工或直系亲属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的自住住房。

 

(3)优化了部分提取情形的时限、额度及规则。如:购房提取,在保持累计提取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从原提取金额由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放宽至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业务办理时的余额。

 

(4)优化了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条件及时限。将提取范围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扩大至缴存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将提取时限、频次调整为在医疗期间内每年提取一次或医疗结束、遭遇突发事件后一年内提取一次。

 

(5)扩大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对象范围,由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放宽到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6)优化了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的业务办理材料要求。该情形提取额度在5万以内的,免去了继承(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等材料要求,方便群众办理,减轻群众负担。

 

2.增加事项

 

新增了既有住宅电梯更新提取的内容。缴存职工家庭因既有多层住宅实施电梯更新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删除事项

 

(1)删除原细则中“职工用房屋拆迁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的规定。

 

(2)删除原细则中“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还须提供产权人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限二手房)和购房资金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和“非直系亲属共同借款人提取,另需提供还款转账凭证”的规定。

 

(3)删除原细则中“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以购房理由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屋总价”的规定。

 

(二)涉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情况:

 

该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类型及相关材料、贷款业务流程、贷款抵押与担保、贷款偿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其他及附则,共十一章。主要包括:

 

1.调整事项

 

(1)优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范围调整至所有普通自住住房,但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2)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的要求。将贷款期限缩短的频次由原在途贷款期间只能办理一次,修改为允许每一个自然年一次。

 

(3)延长了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限制,由原在办妥“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3个月内,延长至6个月内。

 

(4)优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征信要求。将贷款申请征信审查的时间范围从申请贷款前5年调整为2年。

 

2.增加事项

 

(1)新增了多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的情形。允许符合新市民、青年人首套首次购房和购买“好房子”试点项目房屋等情形,给予贷款额度上浮20%的支持。

 

(2)新增贷款借款人变更政策。允许借款人在发生死亡或婚姻关系变更等情形下,将借款人变更至该笔贷款的其他共同借款人。

 

3.删除事项

 

(1)取消原购买“二手住房”和“拍卖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买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去二十年的申请限制。

 

(2)将涉及楼盘签约的相关内容从本细则删除,专门起草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试行)》。

 

(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起草情况:

 

单独制定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新变化,一方面加强新建楼盘的签约管理,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切实优化楼盘签约条件、简化办理手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开企业发展,做到新建楼盘应签尽签。

 

该楼盘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楼盘签约申请条件、所需材料,楼盘签约程序、放贷管理程序、违规违约处理及附则,共六章。主要包括:

 

1.优化了楼盘签约的基本条件、材料要求。取消了楼盘签约的部分附加条件,同时简化了相关材料要求,如在业务办理时,房开企业无须再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

 

2.明确了现房楼盘签约的具体要求。针对现房楼盘申请签约日益增多的新情况,明确了现房楼盘现房申请签约的具体条件及所需材料。

 

3.优化了楼盘签约所需的表单。按照楼盘签约业务需求,统一了全市期(或现)房签约申请所需的表单,进一步体现了楼盘签约程序的规范性、合理性。

 

4.增加了违规违约处理章节,并对具体违规违约情形进行了分类细化,尤其是明确了“房开企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突出对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解读人:陈百中(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陈忱;联系电话:0575-8508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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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