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金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文件,对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我市需按要求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金政发〔2020〕24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居保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200元(第1档)、300元(第2档) 、500元(第3档)、1000元(第4档)、2000元(第5档)、3000元(第6档)、5000元(第7档)、7000元(第8档)。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缴费档次。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原缴纳过7500元档次人员的政策衔接。2023年前(含)缴纳过7500元的城乡居民,2024年以后仍可连续按7500元缴费,期间如有中断或降低档次缴费的,次年起最高档次按现行规定标准(第8档7000元)执行。

 

(三)另设一档被征地农民高档次缴费。我市被征地农民高档次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7500元确定。本次调整后,被征地农民高档次缴费不再和居保最高缴费档次挂钩。

 

(四)调整政府补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第1、2档补贴30元;第3、4档次补贴80元;第5档补贴200元;第6档以上补贴300元。

 

(五)缴费方式和多渠道筹资试点。根据浙人社发〔2023〕66号文件精神,参保人一年内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多渠道筹资试点。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五、施行时间

 

根据浙人社发〔2023〕66号规定,调整后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六、政策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何丹

咨询电话:0579-8246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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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