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青岛市区域调动工作后公积金账户如何转移?


答:(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调入)手续。自2019年5月7日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调入)登记后,职工账户即变为正常状态,可在变更所属年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无需再做确认。

 

(二)已开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单位,调入单位经办人可在线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调入)手续。

 

(三)未开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单位,调入单位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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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