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医保: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是什么?能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待遇有三部分构成。

 

1.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凭相关资料、票据,最高可报销1500元。因分娩和诊治妊娠合并症、生育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算。

 

2.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给予生育津贴5000元。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前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

 

3.计划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标准报销。

 

参保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且未享受由社会保险支付生育医疗待遇的,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凭原始票据,按照参保女职工报销标准的50%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来源: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