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中央、省属、部队驻茂企业、市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市属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驻茂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7)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委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A4纸,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增加申请书份数。注:仲裁申请书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填写。另,申请书也可以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此项内容应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3、请求事项。此项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请求事项涉及时间的,要明确起始和终止的时间;涉及金额的,要列出具体的数额;涉及撤销某项处理决定的,写明该文件名称及文号;涉及多项请求事项的,分项列明;

 

4、事实和理由。此项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争议发生的经过;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及证据的来源等。

 

5、申请人亲笔签名,日期。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证原件。以上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证原件,律师事务所公函。

 

(三)明确的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地址:市人民南路龙湖一街23号大院市工商局二楼信息中心;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向市事业单位登记局查询,地址:市政府七楼茂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局打印注册资料);(2)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注:A4纸复印件);

 

(3)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

 

(4)与证据对应的证据目录(注:A4纸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规定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请求。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或《人事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五)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仲裁院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视为社会仲裁申请的,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八)人事争议仲裁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联系电话:(0668)2976989 传真号码:(0668)3916608

 

电子邮箱:mmldrszc@163.com

 

七、办公时间与地址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地址:茂名市文明中路68号

 

八、乘车线路

 

301路专线,市劳动保障局(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下车。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