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孝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

 

建立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出台背景

 

为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机制,推动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提升制度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纳入规范管理的病种范围和保障水平。坚持统一规范,平稳过渡。做好政策调整前后待遇顺畅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坚持协同联动,动态管理。做好门诊慢特病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个人账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等改革工作协同推进、相互衔接。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五大部分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适用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全体参保人员。

 

2.纳入条件。明确了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规范管理的病种必须符合的条件。

 

3.政策标准。省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门诊慢特病病种、复审期限、准入标准。具体待遇标准由各市(州)在省局统一指导下制定执行。

 

4.病种目录。统一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将37类49个门诊慢特病纳入保障范围。

 

5.保障范围。明确了哪些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6.待遇水平。包括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对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分类设置不同的待遇水平。

 

7.经办管理。包括鉴定管理、就医管理、复审管理、费用结算、异地就医、转移接续等。

 

8.政策衔接。包括与原门诊慢特病政策的衔接,与住院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及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衔接,与“双通道、单独支付”药品政策的衔接等。

 

9.监督管理。包括评审管理、费用审核、医药服务、严查欺诈骗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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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孝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