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保“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事项指南


问题1: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1月31日就截止了,新生儿还能办吗?

 

答:可以的,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含90天)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医保待遇。

 

问题2:生育津贴是根据什么计算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能拿多少钱?

 

答:生育津贴根据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0×津贴发放天数计算。

 

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一般每年6月公布,7月调整。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生育的,标准为3104元/人次;上一年度为2982元/人次。

 

问题3: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什么时间发放?

 

答:南京本地刷卡:计生手术津贴在计生手术后的次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一般为产后第6个月发放。

 

零星报销:一般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支付,特殊情况需20个工作日。

 

问题4:生育津贴和营养费发放至哪个账户上?

 

答:生育津贴发放至计生手术或分娩当月所在单位对公账户;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至个人农业银行虚拟卡(无需办卡)账户,可携带身份证至全国任一农行网点领取。

 

问题5:南京职工,不领结婚证,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

 

答:可以。自2022年9月17日起,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结婚证不再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必需条件。

 

问题6:单位女员工小产了,有生育津贴吗?

 

答:有的。根据流产天数享受对应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问题7: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营养费是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至个人社保卡关联银行账户。

 

问题8:南京职工去外地生产,大卡在南京建过了,要提前备案吗?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无需备案。产假结束后携带出院小结复印件、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填写《南京市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可现场填写)于产假结束后的工作日至医保经办机构综合柜台申请报销。

 

问题9:省内其他地市参保,已异地就医备案南京,二胎可以在南京直接生育报销吗?

 

答:非我市参保职工,不在我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10:转诊期满1年,但是病还没有看好,该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原备案渠道进行备案有效期的延期。

 

问题11:异地就医可以免备案了吗?

 

答:目前与南京试点免备案结算的地区有徐州和成都,其他地区仍然需要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具体免备案工作的试点情况,请您关注“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获取。

 

问题12:到外地忘记备案了怎么办?报销一样报吗?

 

答:您可以通过“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我的南京”手机APP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政策申请零星报销,但是待遇会降低20%。

 

问题13:本人在南京工作交医保,父母在省内其他城市,每年参加居民医保,是否可以开通家庭共济账户为他们缴纳居民医保费用?

 

答: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关系后,您可以按政策通过“江苏医保云”APP为家庭成员缴纳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部分。

 

问题14:现在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是否都能用?待遇是否一样?

 

答: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都可以使用,结算待遇一致。

 

问题15:医疗救助资助对象怎么申请?

 

答:根据对象身份类别不同,需在不同的部门申请。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60年代老职工、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需在民政部门申请;特困职工在总工会申请;重点优抚对象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问题16:医疗救助对象的待遇是否一样呢?

 

答:不一样。我市医疗救助分层分类设定救助标准:

 

▶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困境儿童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100%救助;

 

▶对低保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之外的困境儿童、60年代老职工、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原建档立卡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1万元救助额度,门特和住院费用按人员类别分别给予90%及以上的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账户补助余额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1万元救助额度,门特和住院费用按人员类别分别给予85%及以上的救助;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门特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分别给予1万元和20万元救助额度,门诊、门特及住院合用起付线6000元。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京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微信版)
  2. “我的南京”APP客户端下载
  3. 江苏医保云APP下载

来源: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