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凉住房公积金协作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宣传问答(凉山州缴存职工在渝购房)


1.凉山州缴存职工在重庆购买自住住房需具备什么贷款条件?

 

(1)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 征信情况良好,符合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的情况,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4)有在重庆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5)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具有所购房屋价格20%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具有所购房屋价格30%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多子女家庭具有购买房屋价格25%及以上的自筹购房资金;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2.凉山州的缴存职工到重庆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贷款成数、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参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可贷额度

 

在重庆购房的凉山州缴存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2)贷款成数

 

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0%,多子女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5%。

 

(3)其他规定

 

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80%;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0%;多子女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5%;缴存人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4)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6%,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1%;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575%。

 

(5)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6)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3. 凉山州缴存职工到重庆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在重庆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购买一手房需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需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以及所购二手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购买一手房需有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需有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首付资金在5万元及以内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帐凭据);

 

(6)购买二手房需有售房人收款账户(售房人本人名下银行一类账户);

 

(7)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4.凉山州缴存职工在重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支持公积金+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1)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时,需同时符合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的贷款条件;

 

(2)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承办银行必须选择为同一家银行;

 

(3)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必须和商业贷款年限一致;

 

(4)住房公积金首付比和商业银行首付比就高且一致;

 

(5)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还款方式必须为同一方式;

 

(6)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抵押物为同一抵押物;

 

(7)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可贷额度,由商业银行按其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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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