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允许补缴吗?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考虑老年人的养老实际,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其通过补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也要进行一定的约束。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规定参保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 60周岁的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低于待遇享受规定年限需要补缴的,自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起计发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

 

严格执行有关补缴政策规定,规范一次性补缴行为,引导激励参保居民稳定缴费。一次性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仅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只能逐年缴费。除政策规定外,不得违规对居民养老保险的中断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得再次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已缴费的档次标准,不得跨年度再次补缴更改。


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