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记分标准中,哪些情形是每次记扣10分的?


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的记分标准中,哪些情形是每次记扣10分的?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医保医师管理附加协议》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10分:

 

1.违反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保处方、检查检验的;

 

2.存在分解收费、超量开药、重复检查、滥检查等行为的;

 

3.分解住院的;

 

4.对参保人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分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5.医疗服务态度差,对医保政策解释不准确等情况导致参保人员投诉的;

 

6.将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负担或将应由参保人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

 

7.将住院、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等医保结算指标违规分解到每个参保人使用,造成的对参保人医疗不足、服务不到位或不合理施治的。

 

每名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分为100分,一个年度内,根据考核情况,累计扣分,并给予以下处理:

 

累计扣分达到30-50分的,暂停医保医师服务6个月;累计扣分超过50分的,暂停医保医师服务1年。处理期限跨年度的,处理结束后执行下一年度的初始分数。

 

医保医师被暂停医保服务,期满恢复后3个月内,被再次暂停服务的,暂停服务期限在规定之外延长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