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萍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萍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公积金委字〔2024〕3号),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经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完善了《关于印发〈萍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公积金委字〔2024〕3号),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31日发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萍公积金委字〔2023〕5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解读

 

(一)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

 

第二章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标准,由“以每年我省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公布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档次或本人缴费金额为基数,不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档额度。”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只须符合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即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最高月缴存额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标准。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采取四舍五入。”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由原“按其缴存账户余额的15倍测算”调整为“按其缴存账户余额的20倍测算”。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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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