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对象有哪些?


一、哪些单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二、本市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如何理解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缴存办法》第五条所列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四、单位是否能为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单位可按照《缴存办法》为在职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已退休的职工是否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缴存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存在延迟退休的情况除外。

 

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