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2号),通过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机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压实“双通道”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谈判药品的主体责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利性、可及性等方面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国谈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为破解“进院难”,进一步实现国谈药品“开得到、用得上、可报销”,提升患者用药可及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购药的需求,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通知》,以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省的落地执行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落实谈判药品有关政策规定。一是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谈判药品实行单列管理,对“双通道”药品实行单列支付,不将谈判药品纳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范围;不将谈判药品纳入病组(病种)计算范围,如已纳入计算范围的,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组(病种)的权重(病种分值);二是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用药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或在考核时将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品品种数量限制考核指标范围;不将谈判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以及品规限制、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二)夯实谈判药品主体责任。一是明确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执行3个月内召开专题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采尽采、应配尽配”。二是明确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三是明确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次均费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用药目录品种限制、药事委员会评审、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进院落地、配备使用。

 

(三)加强谈判药品落地执行考核工作。一是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的定期监测通报制度;二是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配备的谈判药品品种可满足患者需求。

 

三、《通知》主要特点

 

(一)明确医保和卫健部门职责。既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对谈判药品实行单列管理,对“双通道”药品实行单列支付,不将谈判药品纳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范围。也要求各级卫健部门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用药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或在考核时将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品品种数量限制考核指标范围。

 

(二)明确医疗机构职责。既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执行3个月内召开专题药事会;也明确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

 

(三)明确监督和通报机制。既明确了由医保部门定期监测和通报各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采购、配置和使用情况,将谈判药品采购、配置、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协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要求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将谈判药品采购、配置和使用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等考核评估指标范围。

 

(四)明确培训和宣传形式。既要求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谈判药品相关政策培训,也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医务人员广泛开展谈判药品政策解读和宣传,为谈判药品落地执行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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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