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自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须知


自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4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期限为1年。凡是在试点城市行政区划内参保的工伤职工,如有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可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试点城市:乌鲁木齐市(含自治区区本级)、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

 

备案渠道: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 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新疆政务服务平台、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智慧人社 APP、新疆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手续。

 

异地就医人员范围: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含)以上,并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二)限于参保地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备案要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有跨省异地就医需求的工伤职工,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1年;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3个月。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引导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合理有序就医,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不得少于3个月。

 

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的,备案有效期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备案有效期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备案有效期终止。

 

就医次数:工伤职工异地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对于已备案的多个工伤部位,可同时进行住院就医或康复。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报销。工伤职工跨省转诊转院就医的住宿费报销最长不得超过5天(含)。


附件:

  1. 附件:自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结构名单.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2. 新疆智慧人社APP下载·社保客户端
  3.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4. 国家人社部·掌上12333APP下载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