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攻略


一、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纯住房商业性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指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申请对象

 

0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且已办理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

 

0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0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三、申请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指引》《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规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且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2、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三年以上,且该贷款尚未结清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如原商业贷款处于逾期状态或累计逾期超3期,不予受理;

 

3、须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

 

4、申请商业贷款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护照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

 

3、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未婚的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

 

5、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6、原商业贷款还款记录、还款计划;

 

7、评估报告(重新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报告);

 

8、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同意书》;

 

9、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存折);

 

11、个人信用报告(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

 

12、其他须提供的贷款材料。

 

五、办理程序

 

职工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职工办理资格认证—职工提供贷款申请资料—贷款额度审核—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抵押资料审核—发放贷款。

 

六、受委托银行

 

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必须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该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七、注意事项

 

(一)商转公贷款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已申请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自商转公贷款业务生成之日起180天内未放款的(以贷款业务编号为准),作注销处理;

 

(三)如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连续3个月高于90%,两个月内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录入系统并生成贷款业务编号的继续办理;如连续3个月低于90%,则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原商业贷款申请时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婚,按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

 

(五)本操作指引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操作指引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操作指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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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