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2024年5月起实施…


为进一步减轻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落实我市2024年“优化育龄妇女生育医疗保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近日,大连市医保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优化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1.取消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起付标准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直接按照相应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不再个人负担起付标准(门槛费)。

 

温馨提示

 

因现阶段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尚不支持省外异地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时自动免除起付标准,我市参保人在省外异地住院生育的,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起付标准费用。

 

2.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模式

 

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异地未直接结算的生育费用不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3.扩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已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此基础上,今年5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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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