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制定本办法一是为响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是就业培训领域的提质增效;三是局党组、州纪委监委派驻州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要求出台具有凉山特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完善学校退出机制的建设;四是规范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劳社部发〔2004〕10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

 

经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的跨地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的各类企业设立的相关职工培训中心,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州区域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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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