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填报及留存什么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填报及留存什么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享受期限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对于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住房贷款利息】中,选择扣除年度后,在房贷利息信息填写页中,填报基本信息、房贷信息、扣除比例、申报方式,并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备查。

 

需要说明的是,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二选一,如果进行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