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居民转职工的待遇享受期是怎样规定的?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在职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含)以内接续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从补缴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从补缴之日起设立2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参保人连续缴费2年(含2年)以上,因就业等个人状况变化,从居民医保切换到职工医保进行参保的,需暂停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缴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立2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资助参保救助对象从居民医保切换到职工医保进行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来源: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