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 夏季高温补贴政策明白纸


1.什么是夏季高温补贴?

 

答: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

 

2.夏季高温补贴发放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分两类:一是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县、区,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可发放高温补贴;二是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县、区,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期间可发放高温补贴。

 

3.享受夏季高温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受单位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为1.5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4.夏季高温补贴发放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5.夏季高温补贴的列支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其它用人单位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等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6、用人单位如何落实好防暑降温工作措施?

 

答: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在日气温最高达到 40°C以上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C以上、40°C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C以上、37°C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还可以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7.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时应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发布: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