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流程”的要求,我市出台了《济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以下简称《经办流程》),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关乎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2023年9月,省人社厅等5部门印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目前我市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均由县级自行制定,尚未做到规范统一。因此,根据上级要求出台我市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可较好地顺应群众期盼,落实上级工作安排。

 

二、政策依据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

 

(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

 

(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3号)。

 

三、《经办流程》主要内容

 

《经办流程》共8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落实被征地个人账户资金、规范被征地个人账户记入、被征地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被征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返还和附则。

 

四、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的依据是什么?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

 

五、如何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

 

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应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花名册》,将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为被征地保障对象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通知并为其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六、哪些人需要建立预存款个人账户?

 

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为以下被征地农民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预存款账户,用于预存政府补贴资金: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三)其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七、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在经办系统中如何计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的“被征地个人缴费”“被征地集体补助”和“被征地政府补贴”栏目分类记入。

 

(一)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作为“被征地政府补贴”记入;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被征地个人缴费”记入;

 

(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作为“被征地集体补助”记入。

 

八、被征地农民可以进行个人和集体缴费吗?

 

可以。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时处在居民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龄段的,个人和集体当年可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之和不得超过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目前我市最高缴费档次为8000元/年),不得事后进行补缴。

 

九、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对于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此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在政府补贴资金全部到账后,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对于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将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待遇审核程序核定待遇后,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十、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的情形是什么?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十一、哪些情形下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可一次性返还?

 

属于本次征地保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再进行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按照《保险方案》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将补贴资金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一)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的;

 

(三)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保险关系转移的。

 

十二、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能否继承?

 

可以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其被征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来源: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