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办事指南来


一、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者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01、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

 

02、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

 

二、前提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开展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01、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0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

 

03、工伤事故无第三方责任的;

 

04、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05、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

 

三、备案流程

 

 

➣ 第二步,输入“就医地行政区划”“备案申请类型”等申请信息,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2)“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

 

➣ 第一步,打开支付宝或者微信,搜索小程序“江苏智慧人社”,选择“全部→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 第二步,输入“就医地行政区划”“备案申请类型”等申请信息,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 第一步,依次选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申报”。

 

➣ 第二步,输入“就医地行政区划”“备案申请类型”,其中备案申请类型是转诊转院类型的,则“转出地医疗机构名称”“转出地医疗机构医院等级”“转出地医疗机构地址”和“转出地医疗机构联系电话”必填。

 

➣ 第三步,点击“材料列表”,上传相关材料,提交申请。

 

线下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 (1)携带跨省异地就医材料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 (2)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将备案结论告知申请人。

 

➣ (3)已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案的工伤职工,居住(工作)地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结束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应及时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或取消备案。接收备案变更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四、注意事项

 

● 1.工伤职工需转外医疗或康复的,原则上由就诊的三级工伤医疗或康复协议机构副主任级(含)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 2.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12个月,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6个月。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工伤职工原则上3个月内不得变更就医地。

 

● 3.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或在就医地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



相关业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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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