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确认服务指南及办事流程


一、事项简述

 

(一)事项办理内容:协议机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管理。

 

(二)适用对象:协议机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

 

(三)受理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二条: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后,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自治区确认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区协议机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的义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会公布工伤服务机构的名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

 

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二、办理材料

 

(一)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1)《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2)执业许可证副本、生产经营执照副本,原件各1份;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许可证,原件1份;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生产经营量、以及可承担工伤保险服务的能力的说明,原件1份;

 

(5)符合医疗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名单,纸质1份。

 

(二)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1)通辽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资格申请书,原件1份;

 

(2)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大型康复设备清单,原件1份;

 

(4)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种康复项目清单,原件1份;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出院者平均康复日、平均康复费用清单,原件1份;

 

(6)符合康复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康复管理规章制度,纸质1份。

 

三、办理方式、地点、联系人、电话

 

通辽市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7室)

 

联系人:张旭东

业务咨询电话:0475-8836262

 

四、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内办结。

 

五、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公告、自取、留置。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来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