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事项描述

 

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条件、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三、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医保服务大厅。

 

四、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零售药店持办理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书面、现场等方式,对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签订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五、办理材料

 

1.《江西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七、咨询渠道

 

各设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八、监督电话

 

各设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九、评价方式

 

现场评价:各医保服务大厅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意见箱等。

 

十、办理流程图

 


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