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 补充工伤保险如何核定及给付?
已纳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在市本级、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两个条件。
特定人员在其从事的职业岗位上,因工作遭受职业伤害的,参照工伤(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经承办机构调查确认后,按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1:已纳入工伤保险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十级伤残职工
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医疗费总额10000元—工伤基金已支付8000元)*自费报销比例70%=1400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5个月=18295元
住院护理费:100元/天*10天=10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0.5个月=1829.5元
案例2:特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十级伤残职工
职业伤害医疗费:医疗费总额10000元—自费3000元=7000元
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2000元*自费报销比例70%=140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7个月=25613元
住院护理费:100元/天*10天=1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天*10天=25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0.5个月=1829.5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5个月=18295元
一次性职业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5个月=18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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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