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所指“自住住房”是怎么定义的?


答:《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中,定义了自住住房范围。“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自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

 

缴存人及配偶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相关情形的,自住住房须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南宁市等9个城市。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