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扩大收费范围。主要变化是:一是试点医院范围扩大。由原市属2所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扩大至符合闽卫医政〔2022〕87号、闽卫医政〔2023〕96号文规定纳入“无陪护”病房试点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三级医院与非公立三级医院)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二是试点业务科室范围扩大。试点业务科室范围不再局限于闽医保〔2023〕4号文规定的21个护理专科,调整为试点医疗机构根据闽卫医政〔2023〕96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科室试行开展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同时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试点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适用范围由原“省内住院患者”调整为“省内外住院患者”。

 

二、修订收费内涵。主要变化是:一是提供服务主体由“公立医院”调整为“医疗机构”。二是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范围不再涵盖造瘘护理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医疗机构可另行收取造瘘护理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

 

三、修订收费标准。主要变化是:一是调整定价权限。由原省医保局统一制定全省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调整为由各地市医保局按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三甲医院及三甲以下医院)收费标准与所在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本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和“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标准。二是修订收费名称和说明栏内容。将收费名称中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61≤Barthel评分≤99”,修订为“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Barthel评分≥61,涵盖Barthel评分100分的患者”,同时删减说明栏“不同档次收费标准权重系数”内容。三是修订分段计费标准描述。将备注栏中“16天≤住院≤30按收费标准的95%收取,住院>30天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修订为“16天≤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按收费标准的95%收取,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并明确住院患者实行按病种(DT)/DRG收费付费结算的不实行分段计费。

 

四、修订医保支付描述。调整医保配套支付政策表述方法,由原按比例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明确为按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其他要求。一是尊重患者选择权。本着有利于患者的要求,明确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提前做好知情告知工作,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选择整体护理的患者执行原有收费方式。二是严禁通过第三方收取整体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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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