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问: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关于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黑人社发〔2022〕34号)明确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单位新参加失业保险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所需材料如下:

 

(一)《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开户许可证。

 

注:通过一体化平台线上申请的可以不提供《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变更登记申请表》。

 

问:失业保险省内转移如何办理?

 

答:省内转移企业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做跨机构企业职工恢复缴费业务即可。

 

问:失业保险省外转移如何办理?

 

答:省外转移需要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自行申请(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

 

问: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需具备条件如下: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现场办理须提供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网上平台办理无须提供要件。网上渠道: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下:

 

(一)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按城镇职工或按农民工身份参保待遇有区别吗?

 

答:区别如下:

 

(一)执行单位和个人都缴费政策的城镇职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缴费年限享受相应月数的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二)执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

 

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其申领时的标准执行。

 

 

问:大龄失业人员有什么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且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按原标准的80%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且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转入地按照本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形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

 

问: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影响领金吗?

 

答:不影响。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问: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时间限制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根据上述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

 

问: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