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保待遇政策解读(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篇)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主要包括:①门诊产前检查费用②住院分娩医疗费用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01、门诊产前检查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需相关检查费、化验费。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为:

 

小卡

 

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600元。

 

大卡

 

孕20周后(含按相关规范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

 

注: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还可以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02、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注: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03、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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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