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医保待遇报销政策标准(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即可足额享受医保待遇;否则在缴费到账满6个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的30%报销,满6个月后才能足额报销。

 

 

1.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两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足额享受医保待遇;否则在缴满6个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的30%报销,满6个月后才能足额报销。

 

退休人员:男性缴满30年,女性缴满25年,可足额享受医报销保待遇。否则缴费年限每减少一年,报销比例相应降低3%。

 

医保关系发生变动的人员,按省待遇衔接相关规定执行。

 

 

1.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来源:儋州社保服务大厅/医疗保险科


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