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进行支付?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李某入职某经贸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标准为27000元,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7000元+项目岗位工资20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李某若未参与新项目时仅发放基本工资。

 

2023年11月李某生育一女,产假期间某经贸公司按照基本工资7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按照月工资27000元的标准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某经贸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李某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更未参与公司任何项目,理应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经调查,某经贸公司没有给李某缴纳生育保险。

 

案件焦点:如何确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标准?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双方未起诉,仲裁裁决结果生效。

 

案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应当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结合到本案中,某经贸公司并未给李某缴纳生育保险,因此理应按照李某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虽然李某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更未参与公司项目,但是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某经贸公司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已经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每月27000元的标准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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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