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2024年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事宜的提示


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3〕6号)规定,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档案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按照现规定,毕业生档案可直接转递至用人单位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相关业务请向档案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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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