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单位补缴公积金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欠缴、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为同一职工补缴一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