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以及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解读一:我省出台《办法》的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10月,省民政厅制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各环节和步骤作出了规定和明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近年来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系列新的要求,2022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委员时指出“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同年10月,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单人保”以及低保渐退期作出了新的规定。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最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办法作了大量修改,并征求了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省民政厅对文稿进行了反复斟酌和修改完善,并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和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最终按程序印发了《办法》。

 

解读二: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完整性?

 

修改后的《办法》新增三条,其中第四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基本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市场主体登记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三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解读三: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

 

一是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上新增了三种情形,明确“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二是对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新增了二种情形,明确“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两类情形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是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作了优化。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账单、流水等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取证困难但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或乡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解读四: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兜底性?

 

一是扩大了可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人员范围。明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两类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二是在刚性支出核算上,对因学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三是进一步放宽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条件。将原来规定的“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修改为“一辆现值在50000元以下的车辆”。四是对申请家庭存在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

 

解读五: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工作上的便捷性?

 

一是优化了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规定“对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可从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当月起按20年总收入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学、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花费完毕的,可不再计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获得的赔偿款,扣除自建或购买刚需住房和必要装修费用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二是优化了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的低保金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所有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解读六: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进一步增强了政策上的一致性?

 

根据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一是对救助渐退期的规定修改,将我省救助渐退期从原来的3-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二是规范了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和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

 

解读七:新的《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出了为基层减负?

 

一是对将审核确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将原来发放确认告知书唯一种方式修改为“通过发放确认告知书、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二是在告知时间上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于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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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