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遗属丧葬抚恤的规定(社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保哥来为你解读《条例》内容,带你感受越来越便捷的社保服务。

 

第十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遗属丧葬抚恤的规定。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关于遗属待遇标准:

 

一是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二是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抚恤金的标准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三是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的抚恤金的标准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另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遗属丧葬抚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失业人员死亡、领取人身份、与失业人员的关系等信息。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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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