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社保补贴)


为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近日,临夏州人社部门梳理了6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凡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往届临夏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到临夏州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等机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同时,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招聘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二、就业见习补贴

 

组织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及全州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

 

三、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州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孤儿、贫困残疾人等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能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2个月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创业带动就业项目

 

在临夏州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招用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注: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提出。)


来源:临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