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参保居民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二)住院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四)居民门诊特殊病范围

 

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Ι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肾病综合征、肺心病、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

 

二、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负担个人自付费用,报销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四、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出院时,按政策规定,付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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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20